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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网 www.0517w.com 2006-08-10 09:53:59 来源: 东方法眼 吴盘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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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江苏省涟水县法院对伪造证据妨碍法院执行的案外人金某某、王某某、水某某、郎某某、张某某等5人分别处以司法拘留和罚款。
涟水县南禄乡农民王某、李某承包该乡三旗村委会52亩土地种植树木,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人王某和李某交纳了承包金之后,却因部分村民阻挠导致无法种树,无奈之下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三旗村委会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返还承包金并赔偿损失。2006年5月,该案经涟水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三旗村委会归还二原告承包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6.6万元。判决生效后,该案转入执行程序。6月19日,涟水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三旗村委会尚未发包的52亩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查封。6月21日,该村支部书记张某某、村会计郎某某伙同村民金某某、王某某、水某某伪造承包合同,以被查封的土地已于6月10日发包给案外人为由,试图阻碍法院执行。金某某、王某某和水某某三人持伪造的承包合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法院接此异议后,专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发现该块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过程以及交纳承包金的方式上均有漏洞。承办法官遂到该村走访调查相关人员,并对村委会会议录、村帐务等进行了审查,查明异议人所持合同系该村支部书记张某某、会计郎某某与3名异议人合伙伪造的合同。
涟水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妨碍执行为由并根据5名案外人在该起事件中所起作用及认错态度,对其分别采取了强制措施:对金某某、王某某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郎某某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水某某、张某某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作出后,5名案外人主动交纳了罚款并承认错误。
随后,涟水法院又向当地党委、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希望加强对辖区内村委会干部的管理和法制教育,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
该案的执行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些村民深有感触地说:“法律果真不是儿戏,触犯了就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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