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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 架设连心桥

 

涟水网 www.0517w.com  2007-06-23 19:52:16 来源: 人民网 
 
 

  江苏省涟水县是个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县,人口103万。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当今,涟水县检察院以执法为民为出发点,展开新一轮权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阵地战”。

  筹资兴建的教学楼不到五年竟成危楼 深挖背后“蛀虫”

  2005年4月27日下午15时许,江苏省涟水县某中心小学北楼师生正在上课,突然听到屋面楼顶发出一声炸响,响声过后即发现第三层屋面从东到西开裂一道通长裂缝,部分屋梁也出现多道裂缝,情况十分危急。学校立即组织师生迅速转移,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教学楼为危楼,不能保证使用安全.。学校整个教学秩序因而受到严重影响,近三分之一学生,被迫搬到教师办公室和食堂上课,甚至合并班级轮流上课。一幢交付使用不到的五年教学楼怎么就成为危楼?社会上一时议论纷纷。

  获悉情况后,检察院立即组织反贪、渎检调查,深挖危楼背后的“渎职”,给师生一个交待,给群众一个答复。经调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教学楼是学校多方筹集资金于1999年下半年开工建设。施工方是涟水县红窑镇建筑站,该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该楼质量进行监督。2000年上半年,该教学楼峻工并交付使用。随着调查的深入,检察官们发现,教学楼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造成。那么负责监督的人员为什么没有发现,而且还出具了该工程质量合格的验收结论?经继续调查证实,王某某、朱某某在对教学楼质量监督和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施工方未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等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并接受薛某宴请,出具了工程质量合格的验收报告。梁某不仅交待了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的事实,还供述向时任校长颜某行贿数万元的犯罪事实。一幢教学楼,三方涉嫌犯罪,工程质量可想而知。不久,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王某某、朱某某以及梁某、颜某依法立案查处,当地群众对此拍手称快。

  兄失手将弟打成重伤 检察官明察秋毫帮手足化干戈

  2006年9月29日晚上7点多钟,王林的四弟喝多了酒,为琐事殴打妻子,还推搡前来劝说的母亲。王

  林听说后,作为兄长就准备教训不听话的弟弟。两人发生吵打,在吵打过程中王林用脚踹四弟腹部,致脾破裂,做了脾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王林因而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后,涟水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审查案件中承办人发现,王林涉嫌犯罪是事实,但本案与其它伤害案件相比有不寻常的地方。其一,事情起因是被害人酒后殴打妻子、推搡母亲引起,有过错在先;其二,王林与被害人是亲兄弟,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三,事情发生后,王林及时将弟弟送至医院治疗,并且在押期间能真诚地认罪、悔罪;其四,王林被羁押后,被害人及其亲友共同联名书写了请求书,请求政府对王某某宽大处理。综合以上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尽管王林罪该逮捕,但没有必要,而且逮捕的社会效果不好。经科和院研究,一致意见以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王林。两月后,王林被涟水县法院判处缓刑。“是检察官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也使我们全家重归和睦”,走出法庭的王林由衷地说。

  检察官以案说法 晓之以理 申诉老汉服判息诉

  2006年10 月的一天上午,涟水县检察院民行科拥进几位70多岁的老人,其中一位老人情绪相当激动。民行科同志热情接待了他们,让老人静下心来,慢慢说。

  老人姓朱,是本县北集乡人,老残废军人。同来的是他四十年代的老战友,因为其打败了官司,陪他一起到检察院申诉的。原来1998年朱老承包本组0.6亩土地,2001年因年岁较大无力耕种,经村委会协调将此地交由同组朱某某耕种,村里则减免了朱老儿子0.5亩承包地的农业税。2005年8月,朱老将0.6亩土地收回自己耕种,并要求朱某某履行曾达成的口头协议,一并将靠近该地的15棵树木归还给朱老。可朱某某不认可协议,只给地不给树。双方因而发生纠纷。朱老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某给付土地承包金3000元。法院经审理,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朱老对法院判决极度不服,对立情绪较大。

  了解完事情的原委后,民行科同志耐心做老人工作,表示只要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一定提出抗诉。送走老人后,经领导同意,民行科同志立即调卷审查,并到实地进行勘察,认为朱老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可如何做好朱老的服判息诉工作呢?经过分析,大家认为朱老的性格较为耿直,比较讲道理。如果从他为什么会败诉入手,详解判决依据,定会起到效果。于是检察官们再次将朱老请到检察院。首先指出其败诉的关键原因是没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在没有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予采纳的,所以向对方要求归还树木没有道理;其次,所调土地,村委会已相应的减少了其子的土地承包费,因而他再向对方要求3000元承包金更是没道理;第三,所主张的15棵树木,原本是对方在98年前栽植,而调换土地是在2001年,并且与其承包地还有一路之隔,向对方主张树木所有权很不合情理。在检察官细细剖析,详解判决依据下,朱老终于转过弯来,意识到自己的主张错了:“今天你们检察院给我上很好的一课,让我明白了很多道理,特别是‘口头协定’不可信。”

  江苏省涟水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把百姓的事儿当作自己的事儿,正如检察长张洪海所说,服务和谐社会建设,要和群众心连心,重要的是要架设“桥梁”。( 立祥、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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